企业社会责任与国企改革的前景

2016.06.16 15:33 国企改革概念股

对中国社会而言,企业社会责任(CSR)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概念。按照经济学传统的解释,社会组织主要依赖两大支柱,一个是市场的“看不见的手”,一个是企业自利的对效率的追求。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不应该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人们一般认为,政府的作用体现在补救市场失灵上。作为个人的集合,企业也具备独立个体自利的本性,而作为利益相关者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工具,企业有义务追求利润,提高效率。在追求利润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企业作为一般意义上的非人性化组织往往不具备或者忽视道德责任,这才导致了传统意义上的外部性(往往是负面的,消极的),比如工厂带来的环境污染,服装厂雇佣童工,化学仓库造成公共安全隐患和事故等。人们一般认为,如何消除这些外部性是政府的职责,而广大市场参与者的不道德和自利动机造成了外部性消极效应的累积,带来了“公地悲剧”。然而,这种观点是偏颇的。

从个人的自利行为引申到企业的自利动机,道理似乎不言自明但却无助于我们理解企业社会责任这场“运动”在全球兴起。从根本上讲,人们对个人“自利”的假设是经济学大厦赖以崛起的基本假设。福利经济学的基础就是建立在个人自利的动机之上,即每个人都在预算约束下寻求效用的最大化。然而这种略显“冷血”的理论描述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人类互利和无私的行为。很多人引用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话,“我们的晚餐并不是因为屠夫、酿酒商或面包师的仁慈,而是因为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心”,试图证明人类的自私本能才是社会运转的驱动力,可是这种极端的观点连亚当·斯密自己都深表怀疑,且不提他的另一部著作《道德情操论》对人类同情心的赞美,即使在《国富论》中他也一再说明人类并不是自私自利的,自私自利只是人类天性中的一部分。耶鲁大学的Irving Fisher教授认为我们惯常认为的人类倾向于将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人们真正想要最大化的是“即时的需求”,他甚至为此造了一个词“wantability”(而不是效用“utility”).

从个人的利他本性可以引申出企业的社会责任。简言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系列为了社会利益而自愿牺牲企业利润的做法和安排。这往往意味着企业和企业雇员超脱了自身的法律和合约义务。一个市场竞争的参与者,以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形式,承担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比如,节能减排,对有害气体和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公平贸易的原材料,尊重道德,尊重少数族群传统与文化,支持艺术和教育,抵制腐败等。用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让·梯若尔(Jean Tirole)教授的话讲,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对“政府失灵”的补救手段。

企业社会责任之所以存在,一般认为有四个原因:第一是政府失灵,政府能力不能触及市场竞争行为的某些方面,也因而无力治理,比如雇佣童工问题;第二是政府和企业利益联系过于紧密,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代替了政府的部分职能;第三是在处理公共利益相关的问题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较高的交易成本造成的低效率和无效率;还有就是企业为了自行推广政府并不认同的价值观。

无论如何,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总要或多或少面对当前的资金、人力和制度成本的投入,有些可以量化,而有些则很难估计。那么为什么企业还是会大力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将其视为某种“合规”的过场呢?现在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三个。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带来一个“共赢”的结果,企业也会在做“好事”的同时获得更好的发展。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鼓励企业用长期的眼光看待企业社会责任,坚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能够赢得投资人、消费者和监管方的尊重与欢迎,而以经济学角度来看,就是对外部性进行内部化。第二种观点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一种代理慈善,也即消费者通过自愿付出更多的钱使得企业能够承担与消费者们价值观相契合的社会责任,换个角度,也可以说消费者有这样的需求,而企业恰当地满足了这种慈善的需求。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企业内部的慈善意愿,不管是公司高管还是雇员,他们的意愿决定了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做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已经大有改观,从起初视其为发达国家“额外的”贸易条款,到现在主动改进表现,这既是我国企业的进步,也是商业文明的发展。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存在可持续性的风险,如果各种社会和环境问题不能解决,中国未来几十年保持经济增长和发展进步的能力将难以维系。抓住中国经济中占主要份额的国有企业也就掌握了一半的解决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主体仍是受到国资委指导的国有企业,但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民营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向社会报告的数量激增,质量也直追国企。

这种发展是好的,但我们更应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对国企改革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说到底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赢得消费者认同和尊重,进而获得长期利益的自愿做法;是竞争战略的一个方面;是用长期思考替代短期考量的安排。如果企业本身不能超越自身利益考量,以垄断市场地位和不公平竞争侵害其他市场参与者,造成社会福利损失,最终伤害消费者利益,也有害于市场经济的治理秩序和制度,那么不能称这样的企业是具有社会道德的,相反,这样的企业是社会不道德的。落实到国企改革上,如果不从根本上对国企的性质进行“正常化”,也即“民企化”,不革除国企的垄断地位和竞争偏袒,那么它们承担再多的社会责任也只不过是在亏损账户上多添了几笔,从全局上更多地损害了社会福利。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成分,理应以社会利益为重,承担道德义务,为更大的“公益”贡献力量,而更大的“公益”就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即经济效率的提升和消费者福利的改善。从当前国企改革的措施和指导意见来看,深化改革、落实改革举措本身就是国企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因为这些举措涉及企业治理、信息披露,和资源配置效率等,是长期以来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福利的主要障碍。反过来说,国企改革如能落到实处,也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的巨大贡献。

作者为天则经济研究所项目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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