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严格市场准入 实施“穿透式”监管

2016.07.04 18:43 互联网金融概念股

7月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二期从业机构高管系列培训在北京举行。据与会人士透露,当天,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重点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法律与监管制度。

刘向民强调,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凡实质从事法定特许金融业务的,一律须申请并获得相关牌照,才可以开展业务并接受持续监督。

对法律法规尚无准入要求的“缺门槛”业务,可以考虑实施适当的事前控制。一方面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如技术安全标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高从业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另一方面,相关从业机构应当向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接受自律管理。

“穿透式”监管

针对复杂跨界业务的“穿透式”监管,就是要透过表象看清业务实质,以业务属性确定监管要求和监管职责分工,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不留空白和套利空间。

统筹运用监管资源,克服监管职责分割,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穿透式”监管。具体而言,一是实现对资金募集、流转和最终用途的全程监管,即资金的全流程应对监管全透明,二是信息应集中共享。

伴随资金流的信息流,也应实现全流程的监管共享、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考虑大数据监管。三是监管理念大转变,打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但“没娘的孩子没人管”的地盘意识,按业务性质明确监管责任、进行全程监管,实现风险的监管全覆盖。

在改善行业生态方面,刘向民表示,完善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将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报人,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

借鉴国际证券金融领域集团诉讼和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会计师、评级等各类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以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完善金融领域民事救急机制。

全面加强金融领域广告监管,打击违法广告和不当推介,明确金融类广告和监管和资质要求。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主体,一律不得向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推介。同时,对广告内容加强监

管审查,防范各类误导和不实宣传。

四大监管原则

刘向民表示,截至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是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业态监管和市场和秩序监管相结合。

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四大原则是,一是依法监管: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要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规定开展,满足相关准入和资质要求。国际上,Fintech对于遵守现行法规特别重要。二是适度监管:监管的弹性和灵活性问题。三是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分类监管是现实状况,协同监管是互联网金融特点决定的;跨地域、跨行业、跨市场,混业趋势明显。机制建设很重要,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是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积极监测、密切跟踪、适时评估、及时调整;手段创新: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社会第三方力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刘向民透露,在法律制度框架方面,正在制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授权由省级政府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在内的各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统一监管、明确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和管理制度、丰富了行业监管和处罚手段、《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出台后将有利于提升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效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此外,为有效履行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夯实支付结算体系法律基础,央行研究制定了《支付结算条例》,作为支付结算领域的基本法规,其将强化对包括对互联网支付在内的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目前,个体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融资的配套监管办法也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届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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