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刘健钧:创投新规将不允许VC投资上市公司

2016.07.30 09:33 创投概念股

监管官员在公开场合的表态显示,中国监管层倾向于区别对待创业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差异化尺度进行监管,并给予不同的扶持力度。

证监会官员刘健钧确认,监管层对不涉及资金杠杆的创投基金的监管尺度是“相对宽松”,而对“涉及杠杆、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私募股权投资则“必须实行较严格的监管。”刘健钧在近日举办的2016年中国新三板高峰论坛上发表了上述观点。

刘健钧供职的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系中国创投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的行政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则及实施细则均由该部拟订。

通常认为,创投基金的运作模式在于,将募集的长期资金投向有高成长性的初创企业,以换取企业的部分股权;当企业成长壮大后,基金管理人再将所持有的股权变现。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多为成熟企业。

这位监管经验丰富的官员还表示,创投“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有必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而私募股权领域“市场充分有效,世界各国均不再给予政策扶持。”

他并透露,一份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文件正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起草,涉及到的“14个部委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相关政策法律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监管官员透露的信息显示,即将出台的监管政策要求“创业基金不得介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否则“不能享受国家关于创业投资一系列的政策”——在沪深两地的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均包括在内,但俗称“新三板”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不在此限。

他没有确认这一尚未出台的监管细节是否还会有进一步的变动。

刘健钧为二者指明未来发展的方向:创业投资基金应“回归中早期投资”的本源,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向则是“财务性的并购投资”。他称,回归二者本源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尽管创投基金与私募基金在运作上有着类似的地方——需要发现企业的潜在价值,为其创造增值并通过退出实现价值——但二者的区别也颇为明显。刘健钧称, 一方面,创投是增量的股权投资,而私募是存量股权受让。另一方面,在操作方式上,由于所针对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同,二者在投资标的筛选标准、所提供的增值服务及退出方式上多有不同。

此次公开演讲并非刘健钧首次呼吁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要回归本源”。此前,时任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处长的刘健钧2011年即在公开场合对“大量创投机构持股不到一年的行为”提出批评,称其“不利于中早期创业企业。”

发表演讲的官员在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的经验丰富:在2013年赴任证监会之前,刘健钧供职国家发改委多年,是发改委监管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人士之一。

此前,在私募股权行业的发展中,发改委确立了事实上的监管角色:2005年由十部委联合颁布有关创投企业的管理办法中明确,国家发改委系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2013年6月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明确了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职责,结束了此前证监会与国家发改委之间有关监管职责划分的争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是负责中国行政机构职责划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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